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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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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4號劉裕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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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2聲字第131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裕耀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314號劉裕耀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

         應受送達人劉裕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股    別:子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裕耀 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裕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 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劉裕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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