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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緊家護字第16號楊芸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緊家護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芸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緊家護字第16號緊急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芸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之聯絡行為。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