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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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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917號葉人誌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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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29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人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917號原告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人誌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917號
原      告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黃宗慧  
被      告  葉人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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