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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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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72號宋建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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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6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建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7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宋建鋒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許耀中
被   告 宋建鋒
                      (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4萬3333元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信用貸款
43萬6985元
自10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自10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給1000元計算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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