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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72號宋建鋒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6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建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7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宋建鋒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許耀中
被 告 宋建鋒
(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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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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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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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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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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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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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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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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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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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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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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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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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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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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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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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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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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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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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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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萬6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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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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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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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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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加給1000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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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