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1號莊婉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9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婉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4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婉琳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莊婉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7,108元,及自民國98年2月2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0,269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8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