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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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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1號莊婉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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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9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婉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4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婉琳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莊婉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7,108元,及自民國98年2月2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0,269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8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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