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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高慶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高慶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金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高慶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怡錦
蘇藝莉
劉宜人 住同上
被 告 金儀投資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高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0年6月29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將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得由原告代位辦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
⒈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1小段679地號(權利範圍10/10000)
⒉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1小段5地號(權利範圍42/10000)
⒊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1小段24地號(權利範圍42/10000)
⒋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1小段25地號(權利範圍42/10000)
⒌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27號地下1層(權利範圍2/11)
⒍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4段200號地下1層之9(權利範圍1/17)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