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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47號羅楷傑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訴字第3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羅楷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4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羅楷傑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7號
原 告 羅楷傑
被 告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