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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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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47號羅楷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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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訴字第3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羅楷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4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羅楷傑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7號
原   告 羅楷傑  
被   告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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