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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5年度訴字第003694號劉宏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95年度訴字第36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宏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5年度訴字第369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宏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王辰冬
被 告 瓏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馮秀梅
被 告 劉宏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四
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