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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806號蘇文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68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文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0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文慶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蘇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