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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945號林氏美娟(LAM THI MY QUYEN,越南國人,羅聖謂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56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氏美娟(LAM THI MY QUYEN,越南國人,羅聖謂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9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羅翊寧(即羅聖謂之繼承人)、林氏美娟(LAM THI MY QUYEN,越南國人,羅聖謂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准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取如說明二所示之勞工退休金債權新台幣(下同)175,059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