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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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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52號黃俊益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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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26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俊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俊益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黃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5,195元,及自民國(下
  同)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5,5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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