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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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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47號被告恒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惠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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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恒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
          惠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恒聲有限公司、徐東川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住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住
被 告 恒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卿  
被 告 徐東川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27日上午10時21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1,565元,及被告恒聲有限公司
    部分自民國112 年7 月6 日起、被告徐東川部分自民國112
    年3 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900 元,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1,56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

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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