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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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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21號允良企業有限公司,蕭允良,蕭王金蘭,蕭瑋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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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允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蕭王金蘭、
   被告蕭允良、被告蕭瑋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允良企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蕭王金蘭、被告蕭允良、被告蕭瑋珉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炳祥  
被   告 允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王金蘭 
人           
被   告 蕭允良  
      蕭瑋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9,086元,及自民國
  (下同)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1%計算
  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56,345元,及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3.1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17,8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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