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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余菘霖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菘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菘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官小琪
被 告 余菘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59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1.5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4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5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5,5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8,480 元
合 計 8,480 元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