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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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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03號梁氏垂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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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訴字第8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氏垂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梁氏垂妝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氏垂妝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   告 梁氏垂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
1
88萬9246元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045%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萬3602元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045%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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