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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41號許涵欣即捷韻國際美容企業社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66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涵欣即捷韻國際美容企業社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4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涵欣即捷韻國際美容企業社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6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芳如
被 告 許涵欣即捷韻國際美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新臺幣/元)
種類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
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借據
500,000
500,000
110.12.10
115.12.10
111.12.10
年息3.5%
自111.12.1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1.11起
至112.7.11止
自112.7.12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500,000
500,000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