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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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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12號劉國義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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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28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國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國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1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劉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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