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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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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蔣修群(即蔣英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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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蔣修群(即蔣英之繼承人)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月瑛(即蔣英之繼承人)、蔣
     大成(即蔣英之繼承人)、蔣大弘(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修言(即蔣英之繼承人)、蔣修群(即蔣英之
     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張家銘 
      朱濬哲 
被   告 蔡月瑛(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大成(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大弘(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修言(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修群(即蔣英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複  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蔣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蔣英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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