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蔣修群(即蔣英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蔣修群(即蔣英之繼承人)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月瑛(即蔣英之繼承人)、蔣
大成(即蔣英之繼承人)、蔣大弘(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修言(即蔣英之繼承人)、蔣修群(即蔣英之
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0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張家銘
朱濬哲
被 告 蔡月瑛(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大成(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大弘(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修言(即蔣英之繼承人)
蔣修群(即蔣英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複 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蔣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蔣英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