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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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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27號陳正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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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23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正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正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珮瑛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梁懷德 
被   告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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