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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27號陳正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23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正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正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珮瑛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梁懷德
被 告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