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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832號銓豪開發有限公司、魏世雅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68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銓豪開發有限公司、魏世雅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3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銓豪開發有限公司、魏世雅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謙
被 告 銓豪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冠銘
被 告 魏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
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