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17號陳君文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2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君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1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君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1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雲
被   告 陳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26,147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7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1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1.2%,自民國99年1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4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