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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鄧紅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紅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紅玲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雷昱穎
被 告 鄧紅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619元,及其中新臺幣138,896元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0,6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