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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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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329號葉峻麟(原名葉又麟)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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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小字第1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峻麟(原名葉又麟)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32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峻麟(原名葉又麟)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2時34分在本庭行政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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