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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顏秀蘭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秀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顏秀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質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游佳蓉
人
被 告 顏秀蘭
梁玉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