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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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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148號吳博毅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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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3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博毅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148號原告張恆睿(原名李聖明)
      與被告吳博毅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
      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3時5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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