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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3號吳正英、林雲珍、孫莉如、雷躍平、徐正英、蔡美玲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4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正英、林雲珍、孫莉如、雷躍平、徐正英、蔡美玲
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