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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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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6號劉怡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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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劉怡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怡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劉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淑照、劉嘉峰、劉瑞容、劉瑞華、劉怡秀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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