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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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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2號立足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芷婕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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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勞小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立足點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芷婕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42號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立足點有限
      公司負責人陳芷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林秋燕  
      張琬粧  
被   告 立足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林秋燕新臺幣1萬9,360元、原告張琬粧新
    臺幣1萬3,2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9,360元、1
    萬3,200元各為原告林秋燕、張琬粧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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