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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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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簡嘉伶、NGUYEN PHAM DONG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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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簡字第10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簡嘉伶、NGUYEN PHAM DONG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董文志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簡嘉伶、NGUYEN PHAM DO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文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603、35805、35838號、112年度偵字第1679、2017、2238、2286、2986、3224、5586、6288、8186、8693、946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易字第67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董文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應沒收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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