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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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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79號李俊興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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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7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俊興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77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俊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知琴  
相  對  人  李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拾壹年度存字第一二七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計新臺幣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參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壹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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