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783號廖江副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17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江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783號原告神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江副*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783號
原   告 神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住同上
被   告 廖江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