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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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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377號戴正彥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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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3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正彥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377號原告陳美慧與被告戴正彥、蘇恭(歿)、戴君儀間返還代墊會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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