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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23號林光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交簡字第22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光振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書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23號林光振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光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光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233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1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光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