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940號宋明哲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 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庚112審簡字第9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宋明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940號宋明哲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宋明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明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79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25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明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陳俊兆

股別: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 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庚112審簡字第94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宋明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940號宋明哲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宋明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明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79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25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明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陳俊兆

股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7-31
  • 更新日期:112-07-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