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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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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2號王慧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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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撤緩字第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慧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12號王慧玲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慧玲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股 別:德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慧玲

選任辯護人 郭芸言律師

                    張藝騰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一一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裁定撤銷。

王慧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2-07-30
  • 更新日期:112-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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