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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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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13號沈碧蓮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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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訴字第2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碧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沈碧蓮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沈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下列金額(新臺幣,民國):
1.被告應給付原告488,574元,及自96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78,641元,及自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點)9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2-07-29
  • 更新日期:112-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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