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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958號姜榮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聲再字第1958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聲請人姜榮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再字第1958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聲請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958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7-29
- 更新日期:112-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