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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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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958號姜榮昇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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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聲再字第1958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聲請人姜榮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再字第1958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聲請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958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7-29
  • 更新日期:112-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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