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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000087號維果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懷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2年度建字第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維果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懷德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建字第8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維果設
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懷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倪嘉林即千岳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維果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懷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懷德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為被告王懷德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王懷德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壹仟玖佰捌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