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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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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91號被告楊長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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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26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長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9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長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9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王筑萱  
被          告  楊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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