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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965號朱宛珊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1696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朱宛珊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6965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朱宛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965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朱宛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