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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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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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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訴字第3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4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路通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元,自民
    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公司登記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段0號8樓辦理遷出登記1。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其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柒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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