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訴字第3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4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路通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元,自民
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公司登記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段0號8樓辦理遷出登記1。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其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柒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