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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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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10號盈儷生技有限公司,陳盈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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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2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盈儷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盈希、被
      告陳盈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盈儷生技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盈希、被告陳盈希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1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   告 盈儷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盈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息期間 (民國) 利率   1 46,668元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112年 3月14日止 6.4%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2 893,496元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 3月14日止  6.4%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合計 940,164元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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