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10號盈儷生技有限公司,陳盈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2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盈儷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盈希、被
告陳盈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盈儷生技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盈希、被告陳盈希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1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 告 盈儷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盈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息期間 (民國) 利率 1 46,668元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112年 3月14日止 6.4%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2 893,496元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 3月14日止 6.4%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合計 940,164元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