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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95號李國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國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國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李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