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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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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9號吳明勲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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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明勲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9號聲請人余佳珍與相對人吳明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9號
聲 請 人 余佳珍  
相 對 人 吳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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