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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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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7172號陳怡君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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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怡君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怡君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相  對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附表」,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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