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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7172號陳怡君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怡君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怡君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相 對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附表」,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