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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65號周柏瀚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2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周柏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周柏瀚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周柏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貳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