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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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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65號周柏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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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2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周柏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周柏瀚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周柏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貳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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