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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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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號被告全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殷郁亭、被告陳殷郁亭、被告陳義成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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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2年度訴字第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全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殷郁亭、被告陳殷郁亭、被告陳義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全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殷郁亭、被告陳殷郁亭、被告陳義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張旺順
送達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鍾宇軒    
被   告 全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殷郁亭
被   告 陳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叄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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