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周昭漢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癸112審簡字第39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昭漢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周昭漢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周昭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股別:癸
書記官:陽雅涵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昭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51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114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昭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