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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793號張霖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87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霖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9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霖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9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張霖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7-28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