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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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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4407號李歐(Ariel Azoulay)之原告起訴狀繕本、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上述文件皆含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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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4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歐(Ariel  Azoulay)之原告起訴狀繕本、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上述文件皆含英文譯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4407號原告許紋瑄與被告李歐(Ariel  Azoulay)、林佳儀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原告起訴狀繕本、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收狀之原告「民事陳報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上述文件皆含英文譯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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